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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民初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12号原告沙某某,女。被告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 拉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