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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西安荣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荣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崔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谢雄洲,男。委托代理人贺琪,男。被执行人西安荣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三路新中巷小区*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安执罚字(2012)第(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2012年“4.20”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市)安执罚字(2012)第(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市)安执罚字(2012)第(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