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与陆凯、张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叶华爱。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凯,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玉红,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与被告陆凯、张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贵代理审判员  宫占好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