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雷词兴与绍兴三通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绍兴XX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雷XX。被告绍兴XX厂。负责人葛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绍兴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XX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