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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毛立君、周盈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毛立君,周盈盈,周璐,刘佩红,毛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许哲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立君。被执行人:周盈盈。被执行人:周璐。被执行人:刘佩红。被执行人:毛豪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毛立君、周盈盈、周璐、刘佩红、毛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立君、毛豪杰名下房产已被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6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