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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正嘉、珠海星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正嘉,珠海星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8号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秋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嘉,住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1416号。被告珠海星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吕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嘉、珠海星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