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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汉良与陈国军、茹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良,陈国军,茹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申请执行人:张汉良,农民。被执行人:陈国军(又名茹佳威),农民。被执行人:茹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22号张汉良诉陈国军、茹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军、茹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国军、茹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张汉良执行款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