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仲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意见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3)宁商仲审字第47号申请人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从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250-11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令被申请人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支付货款355800元、利息损失17730.7元及仲裁费963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250-11号裁决书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国泰公司送达《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告知国泰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抗辩,并应提供相关证据。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国泰公司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250-11号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250-1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