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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春花与郭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花,郭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陈春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饶明苏,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晋光,男,汉族,住中山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春花起诉认为,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被告郭晋光向原告陈春花借款280000元,期限一年,利息按每月3%计算。后被告郭晋光提出以自己的抵押房产作价25万元来提前偿还原告陈春花的借款,原告陈春花同意。但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陈春花得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陈春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晋光立即偿还原告陈春花的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违约金84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郭晋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晋光确认拖欠原告陈春花借款本金280000元,该款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郭晋光清偿之日止)被告郭晋光定于2013年2月2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郭晋光未能按期足额返还上述欠款本金,则需按照原告陈春花的诉讼请求另行支付违约金84000元给原告陈春花;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诉讼保全费2340元,合计5720元,由原告陈春花自愿负担(原告陈春花已预付,如被告郭晋光未能于2013年2月25日前清还借款本金给原告陈春花,则该费用由被告郭晋光承担,本院不另收退)。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5日在本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鑫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