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戴梦华、朱湘君。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