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彭晓瑞与潘晓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瑞,潘晓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彭晓瑞,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任涛,吉林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晓晛。委托代理人:石红梅,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瑞诉被告潘晓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瑞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晓瑞以被告潘晓晛已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0元由原告彭晓瑞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