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吴XX与谭XX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谭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户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吴XX,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谭XX,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吴XX诉被告谭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阿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2002年8月19日,被告因办厂借我现金一万元,约定利息一分,还款期限一年,并出据了借据。但还款期限过后,被告违背诺言,未及时还款。我多次要求其偿还均无结果。2010年元月29日,被告向我打了还款计划,后在2010年春节前归还了2000元,春节后归还了2000元,其余借款和利息,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无奈我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元,利息6000元(已扣除归还利息4000元)。被告谭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XX与被告谭XX系亲戚关系。2002年8月29日,被告谭XX向原告吴XX立借据,双方约定借款10000元,利息1分,2003年8月19日归还。2010年元月29日,被告谭XX向原告吴XX出据了还款计划。该计划对借款重新约定为5000元,后被告谭XX两次向原告吴XX还款共计4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被告谭XX推拖未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还款计划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XX持据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还款计划中原、被告双方对2010年元月29日之前的利息重新约定为5000元,故应按5000元计算此期间的利息。2010年元月29日至起诉前的利息仍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XX人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珍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