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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59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锡帅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锡帅,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937-1号原告安锡帅。委托代理人刘国山,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培伦。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邵保民。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安锡帅诉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涉案有关的部分权属证书尚不明确,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卓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