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