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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