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俊峰、格静丽不服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行初字第53号原告秦俊峰。原告格静丽。被告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原告秦俊峰、格静丽因不服被告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03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峰、格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 判 长 武文海审 判 员 杨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