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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俊峰、格静丽不服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行初字第53号原告秦俊峰。原告格静丽。被告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原告秦俊峰、格静丽因不服被告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03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峰、格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 判 长  武文海审 判 员  杨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