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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吉林谦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吉林谦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法定代表人王振千,总经理。被告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劳动培训中心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东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谦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谦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谦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