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国蓉与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蓉,付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朱国蓉,女,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付春华,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蓉诉被告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