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老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与马月霞、马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马月霞,马玉国,马玉杰,雷孝如,雷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本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45号。代表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马月霞,女,汉族,50岁,住洛阳市。被告:马玉国,男,汉族,41岁,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马玉杰,男,汉族,49岁,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雷孝如,男,汉族,50岁,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雷勇,男,汉族,50岁,住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诉被告马月霞、马玉国、马玉杰、雷勇、雷孝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廛河信用社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景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