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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晴、胡整与孙义民、王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晴,胡整,孙义民,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高晴,女,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胡整,女,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孙义民,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孙义民驾驶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豫PA80**号小型普通客车将二申请人撞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孙义民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豫PA8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豫PA8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联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二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