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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正归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归。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归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卓礼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正归酒后伙同黄春高等人到平班镇中学殴打学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归在校内随意殴打学生,对校园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正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正归酒后伙同黄春高、罗锋、黄阿壮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中学校园内,被告人黄正归以该校学生韦玉良路过时擦碰了自己一下为由,和黄春高、罗锋、黄阿壮对韦玉良进行殴打,随后四人又殴打该校学生黄河、罗春庭,被该校教师发现后逃离学校,被告人黄正归在该校门口被教师罗炳贤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罗炳贤、廖升荣、韦展亮的证言;被害人韦玉良、黄河、罗春庭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平班镇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正归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归伙同他人在校园内随意殴打学生,破坏校园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正归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正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佩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