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以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