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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以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