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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明榕与钱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4号原告:余明榕。被告:钱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榕诉被告钱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明榕于2013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定于2013年2月17日付30万元,余款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通过法院缴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明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6元,减半收取7143元,由原告余明榕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