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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廉教春与XX、蔡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教春,XX,蔡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廉教春,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XX,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蔡春红,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教春与被告XX、蔡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廉教春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廉教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廉教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廉教春负担。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