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宝振二0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