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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宝振二0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