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蕊霞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第五剑王丽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蕊霞,第五剑,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蕊霞,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申请人第五剑,男,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被申请人王丽,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人王蕊霞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陕DWJ0**号福特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蕊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DWJ0**号福特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