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冯纪明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冯纪明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际东,该局路政大队长。 被申请人冯纪明,男,53岁,汉族,农民。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因被申请人冯纪明在神石公路(乡道)8k+100米,公路右侧距公路排水沟外缘零米处,修建砖混结构房屋3间1层,长11米,宽6米,计6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81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第56条1款、《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9条、第36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6日对冯纪明作出旬农路南(2012)025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三万元(300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冯纪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又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冯纪明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冯纪明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南(2012)025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南(2012)025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军 审判员 徐启智 审判员 刘小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