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李斌强与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强,陈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李斌强,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林,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强与被告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坤元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