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宏堂与赵国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堂,赵国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张宏堂,住隆化县。被告赵国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营与被告赵国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堂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