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53-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强,汤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6/2-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七星村新屋组19号。身份号码430124197207225011。被执行人汤刚毅,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芙蓉路电厂新村20栋13号。身份号码4303041965121415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汤刚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汤刚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汤刚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汤刚毅的存款、收入232351.4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汤刚毅的价值232351.4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