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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利诉被告刘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亚利;刘建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张亚利,女,生于1987年9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委托代理人张宝田,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建国,男,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张亚利诉被告刘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田,被告刘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30日生下女儿刘伊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多次殴打我。2009年3月我父亲因病住院,我爷爷又去世,我母亲向被告借钱,被告不但没有借,而且为此事经常找我麻烦。2011年11月5日我怀孕四个多月被医院诊断为胎儿大脑发育畸形,要求作引产手术,出院后我因引产后大出血,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再次住进市妇幼医院急诊科,昏迷两天后才苏醒,但被告在我住院7天里未到医院问候一声,连住院费用也是由我父母支付。我于2011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们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伊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被告偿还原告住院时借原告父母的5264.68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原告干什么事情没有主见,总爱听她妈的。2011年原告住院期间我去医院了,因为去后和原告发生争吵我才走了的。原告住回娘家后,我和我家人曾多次去叫过原告回家。我和原告两人之间的感情还好,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孩子也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婚生一女刘伊婷。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1月在医院住院期间与被告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未能有效沟通,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询了被告刘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情况,调取了刘建国账号为62284802304********的农行卡在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8日的交易明细,显示刘建国于2013年1月7日取现金1万元,次日取现金160元,1月18日取现金4万元后余额为0.0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医疗费票据、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村委会证明、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精心抚育子女,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不仅未能加强沟通和交流,而且被告对原告的生活缺乏关心与体贴,原告在发生矛盾后采取冷战回避的方式,致使双方矛盾越来越深,虽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未来的生活中只要双方注重家庭观念,互谅互让,尤其是被告对原告多加关心与照顾,加强沟通和交流,并信任、宽容地相互对待还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亚利与被告刘建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亚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