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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濮阿二与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阿二,陈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0177号原告濮阿二,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玉林,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阿二与被告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阿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阿二负担。审 判 长  张坤元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