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28-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涛,余碧云,余自新,史美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6/2-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段建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57号8栋104房。身份号码430103197304124579。被执行人余碧云,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9号。身份号码439004198112229628。被执行人余自新,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汨罗市营田镇虎形山富民居民区。身份号码430681195611049318。被执行人史美庄,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汨罗市营田镇虎形山富民居民区。身份号码4306811960052093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5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余碧云、余自新、史美庄的存款、收入各12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余碧云、余自新、史美庄的价值1290元的财产。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余碧云的存款、收入2000元,或者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余自新、史美庄的存款、收入各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