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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80号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连露锋。被告: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温州市山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