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晓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