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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董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148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邢国仓。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宏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与被告董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王伟申请伤残鉴定,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刘冰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建涛、代理审判员孔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三日前,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