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定国、梁桂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定国,梁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邱定国,男,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梁桂芳,女,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贡(成)人口征决(2012)第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定国、梁桂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桂芳的银行存款肆万贰仟玖佰玖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曾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