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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与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