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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贾义联中止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执字第00311号贾义联、高飞诉李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50元,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李占水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利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