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凌林与徐玉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凌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颜婷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