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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凌林与徐玉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凌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颜婷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