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协夫、孙协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协夫,孙协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生峰,该社职工。被告:孙协夫,男,196511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孙协法,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协夫、孙协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该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