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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协夫、孙协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协夫,孙协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生峰,该社职工。被告:孙协夫,男,196511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孙协法,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协夫、孙协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该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