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赵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