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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赵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