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苗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明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