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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津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执行成都益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成都益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成都益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李军申请执行成都益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其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16088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其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农行成都体育场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41490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在15件申请执行成都益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中已分配执行款206650.57元,尚有954229.43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执字第39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