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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水霞、王小英与贾红发、贾怀春、贾海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霞,王小英,贾红发,贾怀春,贾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王水霞,女,1958年9月10日出���,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系原告王水霞之女。被执行人贾红发,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怀春,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海龙,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水霞、王小英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红发、贾怀春、贾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贾红发、贾怀春、贾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红发、贾怀春各支付5000元,被执行人贾海龙支付453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