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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迟庆洁与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庆洁,徐少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迟庆洁,男,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少云,男,居民,住聊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洁与被告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庆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庆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迟庆洁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郜玉夫二0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