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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毛火根与毛保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火根,毛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渝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毛火根。被执行人毛保平。本院作出的(2012)渝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保平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4997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