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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彭永东与唐小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东,唐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东。被执行人唐小华。本院在执行彭永东与唐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小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陈豪龙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