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自珍与魏来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珍,魏来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来录,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自珍与魏来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来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李自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3.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魏来录已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小兵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