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曾红霞与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增红霞,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增红霞,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法定代表人王广玉,任该厂长。本院在执行曾红霞与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陈劳仲案字(2011)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曾红霞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44.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0元。执行中申请人曾红霞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支付24000元,执行费270元,其余部分款项自愿放弃。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华岳服装厂已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陈劳仲案字(2011)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小兵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