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巩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